注册过公司的大概会感叹:起名不易!《企业名称管理规定》第二十二条规定: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,无特殊原因在一年内不得申请变更。理论上来说公司更名是没有次数限制的,公司注册了是来干事业的,不是更名玩儿的,起名不易且行且珍惜!
作为一个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,必须拥有自己的名称,而公司名称也是企业注册登记是必要事项。在日常经营当中,不乏一些企业为了寻求更好发展、适应市场新环境或是收购合并等情况,需要进行公司名称变更。
公司名称变更后,仍需要对原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负法律责任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规定,公司所签订的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不能因公司名称变更而不履行合同义务。因此,原公司名称签订的合同并不会因为公司名称变更而导致合同失效,合同依然有效有法律约束力,而变更名称后的公司,仍要履行原公司名称所签合同产生的法律责任。
公司名称变化不会影响之前的买卖合同,因为公司名称变化不会引起公司相关法律关系的变化,变更前公司的相关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受。企业在对外经营过程中,如果遭遇对方公司发生名称变化的情况,找变更后的企业继续履行即可。
公司名称变更的,变更后的公司自然承受变更前的公司的债权债务,所以,在公司变更后,对在变更前所签订的合同是不需要重新签订的,应由变更后的公司继续履行合同,享受合同权利并承担合同义务。
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不因为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而改变。因为企业本身是独立法人,具有独立民事行为和责任能力,也有独立的民事行为和责任权利。法定代表人只是法律规定的企业的代表,其行为的代表企业作出的,必须由企业承受。如果合同上盖有企业的盖章,更加同法定代表人没有直接关系,完全可以认为是企业的独立行为。
企业名称变更后,仍然需要承继名称变更的权利和义务,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的效力也不因此而改变。当然,为了稳妥起见,可以签订补充合同或者协议,明确前后关系,确认原来的合同或者协议继续有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