前言: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四十二号:第六条 设立公司,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,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四十二号:第六条 设立公司,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。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,即可进行申请登,反之,不能成功注册公司。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,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。
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,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。
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,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。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。
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、住所、注册资本、实收资本、经营范围、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。
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,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,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五章 变更登记(第二十六条—第四十条